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執消債清,46,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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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蔡雅芬
代 理 人 張清富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代 理 人 陳建瑜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抗字第 223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一部車齡18年之代步老舊機車外,並無其他財產,而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除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 5,060元,中國人壽保單可領回未到期保費 2,022元外,其餘保單已失效或辦理終止,有行車執照影本、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附卷可稽,倘進行實質清算,須選任清算管理人解約,徒增加清算財團費用(管理人報酬及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債權人無法獲得任何分配,並無處分之實益。

復查債務人之配偶吳政隆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路78巷 8號之不動產,持分面積僅0.88平方公尺,價值甚微,而吳政隆名下雖尚有豐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投資額1,250,000元,惟本身負債高達3,968,564元,故其負債大於資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可資為證,足認並無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99年 9月15日以南院龍98司執消債清莊字第46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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