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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90,000元②630,000元③590,000元④620,000元⑤580,000元⑥5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94年8月22日起至134年8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4,4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10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9月13日止,尚欠本金共2,971,28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6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6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6件、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主檔查詢、催告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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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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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安南區 ○○○段│259 │建│2,919.26│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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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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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54│54│平│鋼筋│11│平│全部│
│ │9 │公學路5段697│南區南興│鋼筋混凝│.4│.4│方│混凝│.2│方│ │
│ │ │巷151號11樓 │段259地 │土造 │9 │9 │公│土造│9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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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2 │臺南市│安南區 ○○○段│259 │建│2,919.26│10000分之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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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二│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2 │27│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61│61│平│鋼筋│5.│平│全部│
│ │4 │公學路5段697│南區南興│鋼筋混凝│.9│.9│方│混凝│87│方│ │
│ │ │巷157號12樓 │段259地 │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 │之1 │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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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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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3 │臺南市│安南區 ○○○段│259 │建│2,919.26│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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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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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二│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3 │27│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54│54│平│鋼筋│11│平│全部│
│ │3 │公學路5段697│南區南興│鋼筋混凝│.4│.4│方│混凝│.2│方│ │
│ │ │巷157號12樓 │段259地 │土造 │9 │9 │公│土造│9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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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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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4 │臺南市│安南區 ○○○段│259 │建│2,919.26│10000分之43 │
└──┴───┴────┴───┴──┴─┴────┴──────┘
┌─────────────────────────────────────┐
│附表(四)(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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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7│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61│61│平│鋼筋│6.│平│全部│
│ │0 │公學路5段697│南區南興│鋼筋混凝│.2│.2│方│混凝│19│方│ │
│ │ │巷155號11樓 │段259地 │土造 │6 │6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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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5 │臺南市│安南區 ○○○段│259 │建│2,919.26│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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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五)(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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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2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54│54│平│鋼筋│11│平│全部│
│ │4 │公學路5段697│南區南興│鋼筋混凝│.4│.4│方│混凝│.2│方│ │
│ │ │巷169號11樓 │段259地 │土造 │6 │6 │公│土造│9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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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6 │臺南市│安南區 ○○○段│259 │建│2,919.26│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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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二│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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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28│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2層樓房│54│54│平│鋼筋│11│平│全部│
│ │1 │公學路5段697│南區南興│鋼筋混凝│.4│.4│方│混凝│.2│方│ │
│ │ │巷169號12樓 │段259地 │土造 │6 │6 │公│土造│9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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