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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1年2月19日起至190年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91年2月26日邀同第三人黃國財、黃國珍向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2,000,000元②7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1年2月26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7年11月26日②97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10,4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書、變更暨補充條款約定各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㈢原債權人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21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於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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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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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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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422-1 │道│51.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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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永康市 ○○○段│422-6 │道│2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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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縣│永康市 ○○○段│422-8 │建│12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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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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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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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4│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3層樓房 │63│61│41│16│平│鋼筋│13│平│全部│
│ │2 │王行里王行24│康市王田│鋼筋混凝│.7│.9│.5│7.│方│混凝│.9│方│ │
│ │ │6巷34號 │段422-8 │土造 │4 │4 │3 │21│公│土造│2 │公│ │
│ │ │ │地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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