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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0月7日起至143年10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3年10月26日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10月2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甲○○均自97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67,7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6年7月3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2件、增補條款契約影本、催告函、放款利率檔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㈢另聲請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於97年5月24日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並繼續營業,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函附卷可稽。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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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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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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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268 │建│3118.00 │10000分之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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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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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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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2│台南市南區南│台南市南│8層樓房 │63│63│平│鋼筋│11│平│全│
│ │03│功街65號8樓 │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2│方│ │
│ │ │ │268地號 │土造 │3 │3 │公│土造│8 │公│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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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42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 │
│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42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 │
│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4240建號,權利範圍145分之1 │
│(含停車位編號128,權利範圍14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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