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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4月9日起至142年4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92年4月9日②94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7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4月11日②101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①97年9月10日②97年9月26日止,尚欠本金共①1,036,348元②187,29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1件、消費性貸款借據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單、財政部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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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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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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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段│2859│建│681.00 │10000分之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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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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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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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臺南市東│臺南市東│7層樓房 │65│65│平│鋼筋│9.│平│全部│
│ │27│區崇善十│區竹篙厝│鋼筋混凝│.5│.5│方│混凝│21│方│ │
│ │0 │三街12號│段2859地│土造 │7 │7 │公│土造│ │公│ │
│ │ │7樓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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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62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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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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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 │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積│權 利 範 圍 │
│ │ │ │ │材 料 及│下│ │ │ │
│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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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臺南市東│臺南市東│7層樓房 │18│18│平│10000分之476│
│ │27│區崇善十│區竹篙厝│鋼筋混凝│1.│1.│方│ │
│ │4 │三街10號│段2859地│土造 │35│35│公│ │
│ │ │地下層 │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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