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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10樓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6月1日起至140年6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丁○○、丙○○於①90年6月6日②95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760,000元②351,458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6月6日②102年3月16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丁○○自①97年10月17日②97年11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714,700元②230,147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丁○○已於95年4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2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資料等為證。
三、第三人丁○○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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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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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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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南區 ○○○段│186-57│建│8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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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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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雨│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 │建築│ │ │ │範│
│ │號│ │ │ │ │ │ │出│ │ │單│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遮│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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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台南市南區喜│台南市南│3層樓房 │42│42│39│11│1.│13│平│鋼筋│21│3.│平│全│
│ │0 │樹路22之7號 │區○○段│鋼筋混凝│.5│.8│.3│.6│05│7.│方│混凝│.8│19│方│ │
│ │ │ │186-57地│土造 │9 │4 │1 │3 │ │42│公│土造│5 │ │公│ │
│ │ │ │號 │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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