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拍,133,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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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學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4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詎相對人甲○○自97年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600,000元,又相對人甲○○已於92年3月28日將其部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8年2月2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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