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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至134年5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5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均自97年11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71,193元②1,286,15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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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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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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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仁德鄉 ○○○段│739 │建│90.5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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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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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樓│ │ │
│ │號│ │ │ │ │ │ │ │ │單│ │ │梯│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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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臺南縣仁德│臺南縣仁│3層樓房 │45│45│45│8.│14│平│鋼筋│4.│6.│平│全部│
│ │6 │鄉後壁村德│德鄉民安│鋼筋混凝│.9│.7│.7│22│5.│方│混凝│58│05│方│ │
│ │ │洋一街37巷│段739地 │土造 │6 │7 │7 │ │72│公│土造│ │ │公│ │
│ │ │10號 │號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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