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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第三人燦麟企業有限公司滯欠聲請人之民國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4年度營業稅,約定清償期為96年12月31日,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燦麟企業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尚欠稅款共990,986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提供擔保品申請書影本、擔保具結書影本、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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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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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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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段│2770│建│1,951.00│2053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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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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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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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南│臺南市南│7層樓房 │85│85│平│鋼筋│5.│平│全部│
│ │29│區○○路│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90│方│ │
│ │5 │2段70號5│2770地號│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 │樓之1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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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0327建號,權利範圍8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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