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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弄2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7日起至145年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①94年12月26日②95年3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9,219 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7年12月26日②110年3月16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第三人乙○○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③51,277元。
詎第三人乙○○自97年3 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88,4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乙○○已於97年10月6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借據、房屋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繳款明細、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97年度司促字第25631號)等影本各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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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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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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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段│220-298 │建│494.00 │10000分之356│
├──┼───┼────┼───┼────┼─┼────┼──────┤
│002 │臺南市│南區 ○○○段│220-857 │建│20.00 │10000分之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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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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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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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2│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5層樓房 │72│72│平│全部│
│ │99│成路2段177巷│區○○段│鋼筋混凝│.5│.5│方│ │
│ │ │44號 │220-298 │土造 │1 │1 │公│ │
│ │ │ │地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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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8318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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