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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善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第三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至126年5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第三人丁○○於96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5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乙○○、第三人丁○○僅繳納本息至97年8月29日止,尚欠本金共28,000, 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丁○○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10月31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丙○○○。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戶內容查詢單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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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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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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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515 │旱│528.7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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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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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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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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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永康市 ○○○段│516 │旱│160.4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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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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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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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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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縣│永康市 ○○○段│552 │旱│1,494.1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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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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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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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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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縣│永康市 ○○○段│574 │旱│183.8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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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乙○○、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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