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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170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5月12日起至134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①92年5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借款500,000元,約定於最高額度範圍內循環動用,到期日為98年5月12日,另於②94年5月20日邀同第三人乙○○○○○○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8年1月24日②97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011,55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約定書1件、現金卡申請書、『WISH』零用金申請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書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各1件、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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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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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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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1091│建│17,325.00 │90000分之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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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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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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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75│75│平│鋼筋│6.│平│全部│
│ │47│安康里中華路│康市六甲│鋼筋混凝│.2│.2│方│混凝│84│方│ │
│ │ │727巷16號4樓│頂段1091│土造 │8 │8 │公│土造│ │公│ │
│ │ │之6 │地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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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0; │
│ 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3; │
│ 六甲頂段9962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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