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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巷8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7年10月28日起至127年10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7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108,335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0月1日止,並約定前6個月為寬限期,按月付息,自第7個月至最後一期清償止,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12月19日起即拒不履行契約繳納,經多次催告繳款,迄今仍未履行,尚欠本金共1,108,33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增補合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交易明細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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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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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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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793 │建│719.29 │10000分之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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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大灣段3591-3地號,面積745.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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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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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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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6層樓房 │88│88│平│鋼筋│13│平│全部│
│ │5 │南興路112巷8│康市東南│鋼筋混凝│.2│.2│方│混凝│.0│方│ │
│ │ │2弄19之2號3 │段793地 │土造 │8 │8 │公│土造│3 │公│ │
│ │ │樓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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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東南段381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8。 │
│重測前:大灣段418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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