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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艷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6日起至129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謝艷谷於94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6,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8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98,98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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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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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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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134 │建│8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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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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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電│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梯│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樓│ │ │範│
│ │號│ │ │ │ │ │ │ │ │梯│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間│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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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4層樓房 │42│56│56│56│17│7.│23│平│全│
│ │0 │臨安路1段275│西區臨安│鋼筋混凝│.3│.9│.9│.9│.1│41│7.│方│ │
│ │ │號 │段134地 │土造 │3 │7 │7 │7 │3 │ │78│公│ │
│ │ │ │號 │ │ │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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