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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7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97年10月29日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第三人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咸熙於97年10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98年1月30日,票面金額為9,36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幾經催索,仍未獲全數清償,尚積欠6,18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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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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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所 有│
│編號├───┬────┬───┬──┤ ├────┤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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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段│1116│田│35.01 │全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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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新營市 ○○○段│1117│田│182.67 │全部│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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