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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1月20日起至130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0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81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乙○○自97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89,5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暨增補合約、繳款紀錄等影本、以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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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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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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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1349-1│建│746.00 │3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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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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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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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5層樓房 │64│64│平│鋼筋│12│平│全│
│ │7 │中華西街127 │康市六甲│鋼筋混凝│.4│.4│方│混凝│.4│方│ │
│ │ │巷22之1號 │頂段1349│土造 │8 │8 │公│土造│6 │公│ │
│ │ │ │-1地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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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69建號,權利範圍30分之1 │
│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70建號,權利範圍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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