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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4月6日起至134年4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560,000元②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4月11日②101年4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8年1月11日②98年2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23,196元②77,6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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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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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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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409 │建│1920.00 │20000分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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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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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花│雨│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範│
│ │號│ │ │ │ │ │單│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遮│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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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7│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0層樓房│52│52│平│鋼筋│6.│3.│0.│平│全│
│ │78│大橋五街139 │康市六甲│鋼筋混凝│.7│.7│方│混凝│67│58│71│方│ │
│ │ │號8樓之2 │頂段409 │土造 │6 │6 │公│土造│ │ │ │公│ │
│ │ │ │地號 │ │ │ │尺│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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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 │
│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 │
│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5806建號,權利範圍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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