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至134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4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4,320,000元③7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4年9月2日③109年9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②97年10月2日③97年1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92,878元②3,812,018元③645,8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款借據3 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安平區 ○○○段│22-66 │旱│212.21 │10000分之647│
├──┼───┼────┼───┼───┼─┼────┼──────┤
│002 │台南市│安平區 ○○○段│22-69 │建│69.51 │全部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雨│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範│
│ │號│ │ │ │ │ │ │ │ │ │單│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圍│
├──┼─┼──────┼────┼────┼─┼─┼─┼─┼─┼─┼─┼──┼─┼─┼─┼─┤
│001 │11│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R│40│39│38│38│18│17│平│RC造│29│1.│平│全│
│ │84│平通路333巷8│平區金華│C造 │.0│.2│.3│.7│.8│5.│方│ │.3│32│方│ │
│ │8 │7之2號 │段22-69 │ │4 │0 │2 │6 │8 │20│公│ │5 │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 │尺│部│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