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拍,329,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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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3月24日向第三人方春菊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6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嗣第三人方春菊於98年2月18日將該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甲○○,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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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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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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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中西區  ○○○段│383 │建│76.0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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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清水段二小段120地號,面積75.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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