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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2年4月7日起至112年4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①91年7月26日②90年7月10日向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用①2,5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3年4月12日②95年7月2日止。
詎第三人乙○○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044,000元及自97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6年3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然聲請人之權利並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2件為證。
㈢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申請於91年12月30日受讓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經財政部91年11月26日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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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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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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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新營市 ○○○段│839-64│田│195.00 │195分之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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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縣│新營市 ○○○段│839-60│建│67.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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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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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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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台南縣新營市│台南縣新│4層樓房 │54│54│54│27│19│平│鋼筋│11│平│全│
│ │40│民治路300巷6│營市新營│鋼筋混凝│.5│.5│.5│.6│1.│方│混凝│.1│方│ │
│ │ │8之9號 │段839-60│土造 │9 │9 │9 │2 │39│公│土造│6 │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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