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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1,538元,應徵收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抵押物擔保之債權已屆清期償期(提出清償明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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