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拍,348,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91,538元,應徵收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抵押物擔保之債權已屆清期償期(提出清償明細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