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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㈠及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為對於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清償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9,930,000元、7,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93年8月6日起至133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3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房屋貸款14,450,000元②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即得將債務人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房屋借款之額度,借款期限至①113年8月9日止②94年8月9日止,屆滿時,如立約雙方對借款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之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並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8年1月6日②97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4,484,7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附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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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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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1558-21 │建│149.00 │全部 │
├──┴───┴────┴───┴────┴─┴────┴────┤
│設定新臺幣9,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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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㈠(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0│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 │84│84│84│26│27│平│鋼筋│34│平│全部 │
│ │18│西勢里富強路│康市西勢│鋼筋混凝│.2│.2│.2│.5│9.│方│混凝│.6│方│ │
│ │ │1段185巷8號 │段1558-2│土造 │6 │6 │6 │1 │29│公│土造│0 │公│ │
│ │ │ │1地號 │ │ │ │ │ │ │尺│ │ │尺│ │
├──┴─┴──────┴────┴────┴─┴─┴─┴─┴─┴─┴──┴─┴─┴───┤
│設定新臺幣9,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
附表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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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98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1559-22 │建│112.00 │全部 │
├──┴───┴────┴───┴────┴─┴────┴────┤
│設定新臺幣7,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附表㈡(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65 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0│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 │55│57│57│31│1.│20│平│鋼筋│27│平│全部│
│ │37│西勢里富強路│康市西勢│鋼筋混凝│.6│.4│.4│.3│82│3.│方│混凝│.5│方│ │
│ │ │1段185巷10弄│段1559-2│土造 │5 │7 │7 │9 │ │80│公│土造│8 │公│ │
│ │ │1號 │2地號 │ │ │ │ │ │ │ │尺│ │ │尺│ │
├──┴─┴──────┴────┴────┴─┴─┴─┴─┴─┴─┴─┴──┴─┴─┴──┤
│設定新臺幣7,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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