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拍,379,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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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之6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再補繳裁判費用1,000元: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731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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