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拍,41,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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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擔保,並辦理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抵押權登記在案。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8月24日簽發票面金額21,000,000元,到期日為82年12月24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6,611,783元,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查本院於98年2月2日函請聲請人限期於7日內提出①本票影本、債權證明文件或交易明細表②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④將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人辦理變更登記為聲請人後(中國租賃變更為中租迪和),提出該不動產變更抵押權人後之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⑤釋明抵押物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逾期即駁回聲請。

聲請人於98年2月17日收受裁定,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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