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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7年7月8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月7日,相對人甲○○並簽發票面金額500,000元,未載到期日,票號288798號之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人,同時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⑴所示之不動產、王進發以其所有如附表⑵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清償以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保全擔保抵押物之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等,設定1,000,000 元之一般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乙○○、王進發屆期未清償,仍積欠本金5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借據1件、本票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附表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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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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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新化鎮 ○○○段│42 │建│1,336.01│10000分之105│
├──┴───┴────┴───┴──┴─┴────┴──────┤
│相對人乙○○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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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54│臺南縣新化鎮│臺南縣新│12層樓房│71│71│平│鋼筋│6.│平│全部│
│ │8 │正新路363巷1│化鎮新興│鋼筋混凝│.1│.1│方│混凝│26│方│ │
│ │ │6號3樓之2 │段42地號│土造 │3 │3 │公│土造│ │公│ │
│ │ │ │ │ │ │ │尺│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24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8; │
│ 新興段24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5。 │
│相對人乙○○所有。 │
└─────────────────────────────────────┘
附表⑵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2 │臺南縣│新化鎮 ○○○段│603 │建│77.44 │全部 │
├──┴───┴────┴───┴──┴─┴────┴────┤
│相對人甲○○所有。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 │
├──┼─┼──────┼────┼────┼─┼─┼─┼─┼─┼──┤
│002 │42│臺南縣新化鎮│臺南縣新│2層樓房 │38│52│12│10│平│全部│
│ │ │太平街150巷3│化鎮新興│加強磚造│.0│.0│.0│2.│方│ │
│ │ │1號 │段603地 │ │0 │0 │0 │00│公│ │
│ │ │ │號 │ │ │ │ │ │尺│ │
├──┴─┴──────┴────┴────┴─┴─┴─┴─┴─┴──┤
│相對人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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