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㈢債權憑証之文件(如:借據、本票…)。
㈣釋明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8年5月31日)。
㈤釋明債權讓與是否通知債務人及依據為何?㈥補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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