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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6月3日起至128年6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6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090,305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2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31,17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及房屋借款增修條款影本各1件、欠款紀錄、繳款紀錄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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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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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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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中西區 ○○○段│983 │建│1,368.00│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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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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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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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臺南市中西│臺南市中│5層樓房 │94│94│平│鋼筋│9.│平│全部│
│ │33│區○○路97│西區郡王│鋼筋混凝│.0│.0│方│混凝│91│方│ │
│ │ │巷2號之3五│段983地 │土造 │3 │3 │公│土造│ │公│ │
│ │ │樓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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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郡王段1539建號,權利範圍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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