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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楊靜心即楊靜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楊三益、楊學仁間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7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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