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家訴,94,2011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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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英彥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陳英彥與原告陳淑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關於以陳建州為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於法不合,另以裁定駁回,爰不裁定補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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