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以上上訴人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98年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1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0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