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明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金鳳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被 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