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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南榮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上上訴人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因98年訴字第120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8,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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