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1345,2011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同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乙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芬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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