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1401,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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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李文榮
被 告 劉秋月
劉憲和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劉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訴外人李麻承租坐落臺南市柳營區(臺南縣、市合併以前為臺南縣柳營鄉○○○段1342、1343、134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後,於系爭土地上從事耕作之人共有幾人?事後有無分耕?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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