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1614,201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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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吳家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謝金雀等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1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12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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