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1625,201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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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5號
上 訴 人 陳永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周富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2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新台幣3,668,716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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