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176,2012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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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訴訟代理人 曾英森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即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訴字第17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975,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3,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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