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楊俊明
楊百錄
楊松山
楊丁料
楊壬貴
楊松森
楊登戊
楊登泉
楊受崇
楊文環
楊水順
共同送達
代 收 人 陳秋華
以上上訴人與楊憲宗即內庄朝天宮主任委員等因98年訴字第764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0,296,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3,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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