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王進三
被上訴人 王隆興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2,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