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910,2011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姜坤鄉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林榮文
林正福
林隆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土地分割複帳費8,045元、鑑定費130,000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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