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亭妃
郭信良
蔡旺詮
陳進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明德,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應賠償新台幣1,00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
有關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總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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