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寶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2.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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