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重訴,276,2011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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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邱榮亮
邱明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莊仁寅
訴訟代理人 李昆山
被 告 楊碧如
訴訟代理人 邱美華
林和均
被 告 林黃蕙香
訴訟代理人 林和均
被 告 邱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黃蕙香
複 代理人 林和均
受告知訴訟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中第一項第三行及第四行關於「其中編號A部分面積一萬一千二百一十三四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榮亮、邱明德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記載,應更正為「其中編號A部分面積一萬一千二百一十三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邱榮亮、邱明德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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