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勞訴,35,2011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賴信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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