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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柯昂志
楊文富
陳景惠
梁晋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⑴柯昂志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8,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元。
⑵楊文富上訴金額為702,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565元。
⑶陳景惠上訴金額為173,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
⑷梁晋榮上訴金額為684,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2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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