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勞訴,57,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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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朱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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