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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世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四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榮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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