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2159,201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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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
債 權 人 貴族雅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二月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勿補影本)到院②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到院。

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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