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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虹牌飲用水設備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虹牌飲用水設備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一月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說明所附調解書有無確定(即有無由債務人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如無,則其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逕為執行,應請撤回本件聲請。
該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寄存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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