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30124,2010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1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溪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溪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10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87,730元正未給付,其中48,382元為消費款;

135,74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0124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肆萬捌仟│林溪輝    │自民國九十九│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    │叁佰捌拾貳元  │          │年十月八日起│          │十計算之利息。│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